关于《隐入尘烟》导演李睿珺称“女制片人称‘票房过千万就裸奔’”的简要法律分析

恕我直言,李睿珺的上述行为涉嫌侮辱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调查并追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其中一位女制片人的说明,“票房过千万就裸奔”只是朋友间私下的玩笑。换言之,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考试通过就裸奔”、“拿到Offer就裸奔”的玩笑类似,表达的是对一种美好结果略带焦灼的期待。

李睿珺将三位女制片人的私下玩笑不经三位的一致授权就在更大范围予以公开,首先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当然,这只是私权,只要三位女制片人不介意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她们有权放弃对李睿珺的民事追诉。

但是,与女制片人之一在谈及此事时将“前因后果陈述非常清楚”不同,李睿珺在公开时,不仅不加任何关于“只是玩笑”的说明,反而通过行文造成“女制作人向公众宣传并承诺票房过千万就裸奔”的效果,就使得私下表达期待的玩笑,变成了“女性以裸奔作为电影宣发手段”的性质。这个性质,无疑会对三位女制片人的名誉产生严重的损害。换言之,这种断章取义、篡改和歪曲原始对话真实性质的公开言论,完全有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便不构成捏造,也依然很有可能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特别是,比照适用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就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转发次数达到500字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转发”不以某一特定社交媒体平台上显示的“转发”数量为限,而是该等内容事实上被转发的次数。

三、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是刑法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换言之,如果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即便构成犯罪行为,只要三位女制片人全都不提出告诉,李睿珺的涉嫌犯罪行为就不会被追究。但这不妨碍大家依照法律认识到,这其实是一种涉嫌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那么,假设这三位女制片人无视自己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想要无条件保护李睿珺及/或电影收益因而不提出告诉,李睿珺的涉嫌犯罪行为依然应当被依法追究。和大多数犯罪行为一样,是否被追诉不是受害者的意愿可以决定的。

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根据对我国刑法的常规解读,三人及以上即为多人。例如“强奸多人”不需要你强奸一个营,强奸三人即构成多人。

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倒也想听听,让公众以为“女性以裸奔作为电影宣发手段”,这种影响都不算恶劣,还要多恶劣才算。

当然,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别是损害女性合法权益的涉嫌犯罪行为事实上始终没有被追诉,是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和可以预见的结果。但是,这不应当影响和动摇我们关于罪与非罪的认知。李睿珺的行为涉嫌犯罪,这是关于此事的任何讨论都不可忽略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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