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给九岁女孩发限高令所涉的法理与道德探讨

【本文最初于2020年12月15日发表于长毛象】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继承了遗产,而被继承人(亡者)又有债务,那么依法你会连债务一起继承。但是,前提条件是,你负担的债务,是要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的。
即,你继承了100万的遗产,被继承人有20万的债务,ok,你得拿遗产中的20万去还债。可以理解为,这20万在死者生前就该还掉,本来就不属于你。
但如果你继承了20万遗产,被继承人有100万的债务,怎么办呢?你需要拿所继承的20万去还债,然后这事儿就了了、没了。可以理解为,这20万在死者生前就应该拿来还债,你没什么可以继承的;但是同时,人死万事空,剩下没还80万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所以,河南郑州的9岁女孩为什么会看起来需要为父亲的债务买单?因为她继承了房子。她需要以房产的价格为限去承担父亲的债务。
其实,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把房子留给女孩,但要求女孩作为继承人把房款退还给购房人,是比直接要求女孩把房屋交付给对方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如果换一种做法,房屋交付给买家,ok,女孩不背债了,但她住哪里?女孩的生存风险更大。这一点上,女孩的遭遇,不是法院造成的。是女孩父亲,除了烂摊子,什么都没有留给女孩。
法院错在哪?错在不该给女孩发限高令。

站在买家的角度,从法律和道德上,他都没有义务照顾女孩的处境,因为ta和任何一个社会公众一样无辜,谁心疼谁照顾。
而且,如同我之前分析,ta没有要求交付房屋,只要求返还房款,已经仁至义尽。一来,ta避免了女孩流落街头,二来,ta自己也知道这55万10年内肯定拿不回来,考虑到房价上涨和货币贬值,ta已经血亏血亏。所以我才说,ta仁至义尽。
问题是,法院应不应该给女孩发限高令?
第一,女孩才9岁,根本没有收入来源,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具备高消费的能力,所以根本没必要限高;
第二,限高令本身还有惩罚性质、威慑性质,女孩有错吗?管她屁事了?给予惩罚和威慑不是没必要,而是违背了公平和正义。
第三,限高令在法院系统和执行网站是有记录,这些会影响女孩今后的信征评级,这就非常的操你爹了。
所以如果仅仅是背上55万的债务,虽然糟糕,但对女孩还不是绝境(当然她因父杀母而父母双亡是另一种绝境,这里不讨论),因为她有房子傍身,待到成年、房价变化,她是有机会和余力去还债的。
问题在于,法院对于这样身世凄惨的债务人,不考虑在法外帮助她,反而机械地适用限高令,直接把女孩赛博游街。
依法来说没错,却是教科书式的平庸之恶。

最后,我觉得需要澄清和强调一点:
继承人承担亡者的债务,必须要以ta所继承的财产为限,法律从来都是这么规定的。
而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父母所做的事,却要子女来承担责任,这是绝对不公平的,根本没有道义可言。
所以,所谓的“父债子偿”,不是法律规定,更不配谈什么民间道义。
父债子偿,是黑社会才有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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