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me too搞得调情都没法调了”

【本文最初于2021年8月9日发表于长毛象】

德国自然法学思想家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在《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一书中写道:

“人们常常发现在特定情形下,不同的观点对立着支持事物的两面,但是他们缺少权衡轻重的判断能力。这通常可以用疑惑的良心(doubtful conscience)来称呼。此时的规则是:只要善恶的判断未定,一个人便应停止行动。因为在疑问除去之前就行动的决定意味着蓄意的或疏忽的违法。”

回到“metoo运动会否给男性正常的求偶、调情带来困境”这个命题上。

首先,如果男性真的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那么这意味着,男性在“不可违背女性意愿进行性接触”和“我需要性接触”这两个问题上,缺乏“衡量轻重的判断能力”。存在这种困惑的男性越多,意味着缺乏衡量轻重之判断能力的男性越多。我们不妨先基于这一点,打碎对于“男性往往更理性”的幻觉。

其次,如同普芬道夫所指出的规则,如果存在困惑,便应停止行动,贸然行动意味着蓄意或者疏忽的权利侵害(这里使用“权利侵害”而不是原文“违法”的表述,是考虑到性侵立法还远远不够普遍、完备,以至于许多权利侵害行为无法在现实社会中构成违法)。

然而,需要关注的事实情况是,这些提出困惑的男性,在其自身的现实生活中,是否因为困惑的存在而曾经在任何时候停下进行性接触的行动?如果没有,那就意味着,提出困惑的男性对可能发生的权利侵害,抱着完全放任的态度。

此时,我们再回头来重新考虑一下,任何一个毫不犹豫地放任权利侵害发生之可能性的男性,他(们)真的在“不可违背女性意愿进行性接触”和“我需要性接触”这两个问题上无法衡量轻重吗?显然不是,他(们)早就衡量出来了,“我需要性接触”远比“不可违背女性意愿进行性接触”来得重要。

所以,“metoo运动会否给男性正常的求偶、调情带来困境”是一个伪命题,提出这个命题的男性,并非意在寻求一种“不违背女性意愿的性接触方法”,而是预设了“我的性接触需求是首要的议题”,将metoo运动视为其议题的障碍并试图扫除。

由此,女权主义者,即任何有良知的人,可即时将提出这个命题的任何男性视为潜在或者既遂的性犯罪者,这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

同时,为了预备那些“自由派”男性(打引号是因为如果你不是女权主义者,你就是个假的自由派)对上述推论试图以“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为理由作出反驳,这里先行作出指导: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所指的,是国家暴力机器对公民定罪的原则;而上文的推论,是任何一个女权主义者作为公民对符合条件的性别为男的其它公民作出的评价。

如果无法区分公权力给人定性和公民之间的评价有什么本质区别,作为自由派,显然也是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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