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写过一篇文章,讲我在版权交易中遇过的合同事宜。
那篇我给了一个简单粗暴的结论:
版权方前来谈合同, 如果开门见山,三句话之内就谈到合约年限,版税比例,授权范围, 那对方就值得我和他继续谈合同细节。
不按照这个程序来跟我打交道的版权机构,都配不上我在他身上花时间。
还有一类机构我也不合作,就是机构利益和我的利益有冲突的。今天就着重讲这类合作关系,为什么注定不会有好结果。
声明:我能将多数精力花在写作上, 不是因为我通过版权交易赚了很多钱,而是因为我嫁了个很靠谱的饭票。我饭票也是我知识产权原始股的持股人。股东坚持:宁可不卖也不能贱卖。
过去一年当中又有机构跟我谈合作,对方是众人皆知的影视文化品牌。该集团业务范围很广,从文化产品的前期生产到终端发行都覆盖。
听到这样的品牌找上门来,我不是不激动的。
结果套路和我在上面日记里总结的一样,又给我画饼。
我问了问他们签约后打算如何运营作品,就知道这单没戏了。
他们的商业模式,是公司从选题策划就高度参与创作,作者写出大纲和人物小传后由影视改编部门评估是否可签约,因为下游便是影视制作发行部门,签约的作品基本都能改编为影视作品,作者可以赚取改编的版税。
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完结的作品才能进入版权市场运营;而他们的模式不需要完结就几乎可以确定是否能成功卖出版权,作者试错成本低。
为什么我觉得这种合作模式没戏?暂且按下不表。
出于维护业内人脉以及维护我高情商人设的缘故,我不好硬碰硬地拒绝,便问她授权合约期多久?
她说:“10-15年。”
我婉拒道:“现在最大的障碍是我和其他公司签了独家合同,我不能无缘无故单方面撕毁合同。”
她问我合同细节,我说我有保密义务。
她说:“他家合同怎样怎样,我们业内都知道。你只要如何如何做,就可以躲开合同对你的约束,和我们签约。“
要知道,对方是响当当的品牌,他们拥有的资源和影响力在文化产业举足轻重,发行的产品家喻户晓。
毫不遮掩地说出这种话,我很震惊。
我虽然做了多年家庭主妇,以前也没少挨社会毒打。
指导我撕毁合同的人,和我签约后也会视合同为废纸。和坏人合伙做生意,从来没有好结果。他们找到机会定会摆我一道。
以上皆为我的阴谋论。现实中,我没跟对方合作,就没有然后了。
以下聊聊和这类大品牌合作的弊端。纯是我根据他们商业模式的分析,没亲身经历。
大品牌从流水线上游的设计生产制造到产品发行终端都包揽下来,对品牌方一定有利, 对生产者未必有利。
大品牌运营一整条流水线的商业模式,集团利益和作者利益天生含有巨大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创作者加入大品牌的流水线,创作者变成生产线上的螺丝钉,为他们的需求量身打造产品。
作者损失创作的乐趣,这算高级烦恼。
现实烦恼是,作者在这种运营模式下,肯定赚不到钱。
文化集团开发影视产品,要考虑成本和收益。购买版权是一部分成本。
集团为了控制成本,可以压演员片酬,压制片费用,压版权交易成本,你觉得哪个难压,哪个容易压?
他第一步先用长期合同把作者套牢,之后是否愿意开高价购买版权?
他向我承诺,会全面向市场上推荐版权,不会只卖给自家。
事实上,其他版权买家是他的竞争对手。如果他认准作品有市场潜力, 肯定希望让作品在集团内部开发,不希望让作品获得充分的市场曝光。
因为作品获得充分市场曝光后,只会引得竞争对手来抬高交易价格,对作者有利,损伤集团利益。
他是否愿意做自残的事情?
在这种模式下,他会藏着捂着有市场潜力的作品,不希望竞争对手前来竞价;没有市场潜力的作品,装模做样推一遍,然后告诉作者卖不出去,雪藏十几年。
好了,这就是我根据和某大型文化集团打交道的经历做的分析总结,写下来供其他的创作者参考。
祝文字工作者赚大钱,少踩坑。
文字工作者联合起来,互通市场信号,维护健康的版权交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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