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这是三年前我发表在豆瓣的旧文,梳理了中国官方对堕胎的管制。引用一句在长毛象刚看到的贴文(链接),“当你高呼美国大倒退灯塔不过如此的时候大概没想过,美国保守派花了几十年才达到的效果,你国卫健委发个文就解决了。”
怀空 2019-01-08 17:37:25 原链接:https://www.douban.com/note/703053238/
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链接),其中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从此,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想终止妊娠的孕妇,无论是否出于选择性别的原因,都必须先获得计生机构批准,才可以堕胎。不过规定出台的动机是明确的,减少选择性别的女婴堕胎行为。这一动机在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出台的新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链接)得到了再次的印证。
之后,很多省的计生部门相继出台了本省的规定,比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链接)有如下条款:
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其中清楚地将“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区分了开来,只禁止前者,不禁止后者,只是加以管理。但其他省份并未做如此细致的区分。比如湖南省2005年出台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链接)有如下条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规定中并没有对“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区分,而是一股脑地禁止除了医学原因和离异丧偶之外所有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我在网上检索了其他部分省份的相关规定,这个条款几乎都和湖南省规定一样(有些省的例外条件里还不包括离异丧偶),以下是各省规定的链接,大家可以自己看:
安徽省(链接)、山东省(链接)、河北省(链接)、山西省(链接)、福建省(链接)、河南省(链接)、湖北省(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链接)、贵州省(链接)、甘肃省(链接)、江西省(链接)。
综上所述,本来中央出台规定的动机是防止选择性别的女婴堕胎,但大多数省份在出台地方规定的过程中,并没有对是否选择性别做区分,而是一股脑地禁止了除医学原因外几乎所有妊娠14周以上的堕胎手术。
所以,至少以上提到的省份,真的已经实施了比美国还要激进的反堕胎措施,毕竟在保守的美国,普遍实施的是禁止20-24周以上的堕胎(也有例外条款)。我国突然比基督教氛围浓厚的美国还要pro-life,真是一曲生命的赞歌呢!PS:有网友说,我国既不pro-life也不pro-choice而是pro-labor,觉得这个说法很有意思。
背景材料:沉甸甸的广播 (对@少女大师姊 说女孩意外怀孕5月医院不给做引产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