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美国革命,却没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革命?

郑非

我们中国人在造反和革命这个问题上往往意见很统一,会不约而同的把人们造反/革命的理由归结到以下四个缘由上:

首先是“官逼民反”。老百姓之所以会造反/革命,是官府逼的。官府横征暴敛,百姓民不聊生,于是只能揭竿起义——林教头被逼上梁山嘛,《水浒传》里的这一段我们都很熟悉。不过,《水浒传》里也不尽是林冲这样含冤受屈的英雄,也有宋江、吴用一类的人物,他们造反的理由往往是“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换句话说,这就是所谓“刁民作乱”。或者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一小撮反动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以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以上两个视角都是当代人们将心比心能相当理解并接受的,至于愿意使用哪个解释,就看人们的屁股坐在哪。还有一些人思想更复杂,他们觉得应该看群体,那就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造反者/革命者之所以行动起来,是因为他们有了独特的认同,天生就要搞分裂主义。最后一个解释则是——“境外势力煽动”。之所以人们要造反,是因为受到了外部煽动与支持,出了奸细。

老实说,以上这些解释都特别有中国特色。我自己把它们通称为“意图驱动型”——人们之所以造反/革命,是因为他们想要造反/革命(无论刺激因素是什么)。在我看来,它把目光放在造反/革命个体或群体的境遇与思考上,其解释力是有局限的(我们这边的人总觉得有什么事情出问题的话,只是因为某些人服从性不够,很少对更广阔的外在框架提出质疑)。因为这世间的政治和社会冲突还完全可能是“过程驱动”或者“结构驱动”的。所谓过程驱动,指的是政治过程中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互动模式引发的冲突。所谓结构驱动,则是外在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制约着各方行动者的行动空间,从而将其导向冲突。

在美国革命身上就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中国传统解释的不足。

大英帝国对北美的统治可以称得上善治这件事,现有的许多文献都已经解释的很好了(怀着私心,推荐一下鄙著《帝国的失败:为什么会有美国》)。为了给第一次阅读到这方面内容的读者一个方便,在下面,我转述一下当时人们的观感——新英格兰“显示出一种富裕和满足的气象”,“这里所有的居民看起来都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在其他地方根本见不到比这程度更高的独立和自由”,到处可见“相当好的城市,富足的村庄,宽广的田野。” 本杰明·富兰克林1766年在英国下院声称,“(殖民地)全都欣然屈服于王室统治,它们的所有法庭都遵从议会法案。……他们对英国、英国法律、习俗以及礼节,甚至市场都不仅心存尊敬,而且感情深厚。”一名马萨诸塞州总督也认为,“任何东西都不能根除他们(殖民者)内心对英国的那种发自天然、近乎机械的深情。”即便是日后激进的反英人士詹姆斯·奥蒂斯也承认:“我们作为人和生而自由的英国臣民所拥有的权利,足以使所有殖民地居民在和任何其他君主治下的臣民相比,显得生活十分幸福。” 1770年,日后的革命家、制宪会议代表乔治·梅森说道:“我们对自己的处境了解的太清楚了,我们知道自己的幸福,我们的存在都依赖于我们同母国的联系。”

在美国革命爆发之后,北美的保皇主义者彼得·奥利弗(Peter Oliver)则批评说:“这是地球上从未有过的最胡闹和不自然的叛乱。”而美国建国之父之一埃德蒙·伦道夫也承认:“(美国革命)没有直接的压迫因由,不是基于仓促的感情之上……(实际上)是理性的结果。”另一位建国之父约翰·迪金森说:“(殖民地人民心中考虑的)不是某一措施实际上带来了什么弊端,是从事情的性质看可能带来什么弊端。” 你看,假如美国革命是一次逼上梁山的行为,不至于革命的参与者与反对者都承认说,革命的起因不是什么具体的压迫。

“刁民作乱”这个解释,可以用英王乔治三世自己的话来反驳。他是美国革命的当事人,也是革命者口中的“暴君”。彼时的英国宫廷画家曾经记录下乔治三世这样一段话——在独立战争接近尾声的一天,“国王开始谈论北美,他问韦斯特(宫廷画家),如果北美宣布独立,华盛顿会怎么做。韦斯特说,他相信华盛顿会退隐。国王说,如果华盛顿这样做了,华盛顿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 考虑到王后也参与了这场谈话,并为之落泪,这想必是一场充满悔恨的对谈吧。在另一处,1797年,乔治三世听说华盛顿辞任第三任总统后又说道,“这……把他(华盛顿)置于时人最卓越者之列”。 敌人口中的赞誉应该是最难作伪的吧。

当然,我们这边还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北美人在整体上有了别样心思,抖起来了,“宁为鸡头,不为牛尾”,就是要另开基业。但是这个解释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一我们在史料中是看不出北美殖民地人在北美独立战争之前有什么民族主义思想和分裂主义想法的。这个其实也可以从革命领导机关——大陆会议——的磨磨蹭蹭中看得出来。革命元勋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73年还在对朋友说:“并不是朋友间的每一次侮辱都需要一场决斗,并不是国家间的每一次损害都需要一场战争,同样,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政府的每一个错误和对权利的每一次侵犯也并不需要一场反叛。”“(殖民地人民必须像)忍受上了年纪的父母的缺点一样,对我们的政府的缺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775年波士顿邦克山战役之后,仗越打越大,大陆会议还在向英王递交请愿书,为此还发生了严重的内部分裂,宾夕法尼亚还一度扬言要率领南部殖民地同新英格兰人分道扬镳,独自与英国媾和。如果北美人万众一心,想要撇开英国人单干,何来这种延迟呢。

至于“外国势力煽动”的说法,就更无稽了。北美人与英国的龃龉起自1763年,在1765年至1775年间关系反复震荡,直至兵戎相见(比如波士顿大屠杀就发生在1770年)。但是我们已知的法国政府与北美人的第一次联系发生在1775年,在当时,美国革命实际上已经爆发,法国人顶多算是利用了此次“英国内战”的局势,却不能说是北美独立战争的起因。

那么我们怎么解释美国革命的爆发呢?恐怕就不能用北美人想要造反/革命来解释了,而必须去观察北美革命的兴起历程与外在结构。

美国革命的爆发当然由多重理由促成。此处只说其中之一——英帝国政治结构存在内在缺陷,这导致北美和不列颠两方的妥协空间减少,敏感性与脆弱性增高。它不仅不能稳定双方的政治互动,反而容易促使大家进入某种恶性循环。

这里说的这种政治缺陷就是英帝国其实缺乏一部宪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一有效约定(其实没有也行,只要大家都意识到是没有的)。关于这点,当时的人们其实就明白。比如马萨诸塞总督弗朗西斯•伯纳德(Francis Bernard,1760-1769年在位)在1765年写信给不列颠政府高官时说道:“依我之见,在美洲所发生的所有政治罪恶,都源于大不列颠与美洲殖民地之间关系未定这个事实。”他接着说:“(当北美与英国发生冲突时)谁来裁决这差异如此之广的分歧?是大不列颠议会吗?不。北美人说这使(不列颠议会)成了自己事务上的法官。那么是谁?国王吗?他被宪章所束缚……不能反对他自己授权产生的事物。所以,在当下,并没有一个高级法庭来决定美洲殖民地的权利和特权。”

英国人殖民北美是从十七世纪初开始的,到伯纳德说“关系未定”时已经过去了一个半世纪。在过去,北美各殖民地一直遵从英国议会的法令,对英国王室的治权从不发异声,大概也没有哪个北美人不以英国属民自居。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伯纳德在这里还要用“关系未定”四个字呢?

我们这边大概有很多人不会理解伯纳德这个说法。因为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既然大家同属一国,名分已定,那么地方服从中央是当然之理(否则就会闹分裂、叛乱)。在过去,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大一统为志业的中央集权国家,凡力所能及时,肯定是“江南岂有别疆封,万里车书一混同”。用理查德•派普斯在《旧制度下的俄国》一书中的话来比拟——(沙皇们)“将主权与获取领土画上了等号。……将沿着地球表面的领土广度扩张与对臣民在政治权力意义上的深度扩张……结合了起来”。 其实中国的皇帝们也一样。换句话说,中国的国家认同一直是中央本位的——边陲往往被看成是附属于中央的工具,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中央的利益。或者说得再简单一点,中国的国家认同的底色往往是“服从”二字。

但当时已经有一些英国人不赞同此类思维方式了。比如英国政治思想家埃德蒙•柏克曾在一次论及不列颠与北美关系的演讲中就说道:

“(中央)与其属地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头脑与肢体之间的关系,头脑指挥肢体但不代替肢体,中央政府的功能是监督而不是取代地方政权,”“ 指导它们、控制它们,却不吞灭它们。……她必须有至高的统治权,去制服玩忽为心者,约束性格暴烈者,扶持贫弱者。……为了使议会适应于这监督权的目的,它的权力必不能加以限制。……但这一权力不该纳入常制,也不能上来先用它。……(国家)部分之间的从属关系,是排斥这种简单的、铁板一块的统一的,英国是脑袋,这没错,但她不能脑袋四肢全占了。……在地方特权与共同的最高权威之间,界线当极端微妙。争端、甚至激烈的争端和严重的敌意,往往无可避免。但是每一项特权,固然都使它(在这一特权适用的范围里)免受最高权威之运行的约束,但这绝不是对最高权威的否定。……一旦发生这种不幸的争吵,则最轻率的做法,我看莫过于帝国的首脑坚持认为:任何违逆它的意愿和行为而申明的特权,都是对它整个权威的否定。……这岂不是教导他们不去区分各种形式的服从吗?”

简而言之,柏克认为,在一国内部关系中,“上下之别”并不是政治关系的全部(这其实也是英国革命的结论——人和人之间可能有政治权力等级的差异,但权力的运行必须是受约束和节制的)。

当时的大英帝国确实是国体未定的——从表面上看,英王、英国议会是北美各殖民地的上级单位,法律、人事、军事等事项,最后的决定权都在中央手中。但是数百年间,英国都是一位“不在家的家长”。柏克在另一处如此形容之:

“从一开始,殖民地便受大不列颠的立法机构的支配,至于它根据的原则,他们则从没有探问过;我们允许他们享有大量的地方特权,至于这些特权又如何与英国的立法权威相一致,我们也不加过问。……在此期间,双方对这一重叠的立法机构,都不曾感觉到不便;是人不能觉察的习惯和古老的风俗,导致了这一机构的形成,而这些,则正是人间一切政府的重要支柱。这两个立法机构,虽时常发现它在履行着同样的功能,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制度性的冲突。这一切的起因,或完全是我们的疏忽,但也许是事情自然运行的结果;凡事只要不管它,它往往会自成一局。”

到了1763年,英国方面决定向北美征税来偿付国债(这笔钱本身极轻),“一锤定音”,打破了北美与英国一百五十年以来的的默契,掀起一场蔓延十数年的大争论。在这场争论中,英美双方都力图厘清帝国政制。这其中就出现了一些几乎不可妥协的矛盾——有些英国人想要把“家长”化虚为实,有些北美人则主张大英帝国是一个共主邦联,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互不统辖。北美人中的激进派指责英国权贵是要重现专制,英国人中的激进派则认为一小撮北美煽动者是企图发动反叛。

也不是没有人想要从中调和。在大陆会议(美国革命的领导机关)这边,是“盖洛韦方案”,由宾夕法尼亚代表约瑟夫•盖洛韦(Joseph Galloway)提出。根据这个方案,将会建立一个北美殖民地总议会,这个总议会将在北美事务立法上拥有否决权。与总议会一起,还将设立一位总统,由英王任命,由他来负责北美的行政领导,由总议会以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该方案最后以6:5微弱劣势被否决)。在英国议会那边,是所谓的“美洲之友”(它包含若干重量级人士,比如几位英国首相,如老皮特、罗金厄姆侯爵、福克斯都是其成员),也提出了一些妥协方案。比如老皮特在1775年就提出动议,承认大陆会议的合法地位,承认英国方面无权单方面改变北美殖民地的宪章,承认在北美征税之权只在北美人自己。

但这些妥协方案都来得太迟了些,双方的情绪都在之前的对抗中积蓄到了一定程度,以至于非要找个由头发泄一下。

1776年,英军发动纽约之战,几乎是彻底的击败了华盛顿领导的大陆军,英军统帅威廉•豪随即派出和谈代表。在会谈中,该代表既是威胁又是悲哀的说道:“要是北美在战火中陷落,他将像失去兄弟一样为之哀悼。”美方代表富兰克林则回答:“大人,我们将竭尽所能,让您免受这种痛苦。”这幅场景怎么看怎么都不像是王师晓谕叛军。

当然,也许有人会持某种天命论或者历史必然论——一个在外的殖民地大到一定份上,那就一定会从母体上掉落,美国革命只是这种必然过程的体现。但这个解释也有说不通的地方,那就是有美国革命,但为什么没有加拿大革命、澳大利亚革命呢?论土地面积,论人口,论偏远程度,到了十九世纪中晚期,这几个地方都不比1775年的北美差啊。怎么到它们头上,历史就不必然了呢。

对为什么没有加拿大革命、澳大利亚革命这件事,加拿大人和澳大利亚人自己的回答很可能是:不需要。

美国革命无疑给英国上了一趟惨痛的历史教训课(还记得我们之前提到王后潸然落泪吗)。

英国获得的历史教训之一是将分裂主义/分离主义脱罪化。柏克在美国革命时奉劝当时的英国政治家:“个别人、甚至一伙人行为无状,因而扰乱国家的秩序,是事诚然有之;国民在重大问题上与政府分歧,从而扰乱一庞大帝国的若干政区,也时时而有。但依我对这类事情的看法,则两者的处理方式,无论从情理还是从策略上讲,都有极大的区别。把刑法的常规概念,运用于这场重大的社会纷争,依我看是浅陋的,是书呆子的作风。” 他这里批评的是当时的英国决策者回避真正的政治问题,把美洲问题简单归结为一小撮人野心作祟,把政治冲突庸俗化。

这个告诫无疑被以后的英国政治家所听取了。比方说,在1837-1838年,在上下加拿大的地方改革人士各自发起了两场小规模的起义/暴动,赴此调查的新任英国总督德拉姆勋爵(lord Durham)在报告中极力劝告英国政府立刻就其殖民地体制进行改革,他反对那种把殖民地改革人士看成是别有用心的不轨之徒的看法,“我们不能把每一个对失望之情的鲁莽表达都看作是对现有宪法的固有厌恶。” 这种说法与柏克同出一辙。这两场起义/暴动的主要领袖分别是麦肯齐 (William Lyon Mackenzie)和帕皮诺 (Louis-Joseph Papineau)。他们各自受到赦免,并都再进入加拿大政坛。帕皮诺一直未改初衷,他至死都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呼吁加拿大加入美利坚合众国。

1854年,澳大利亚发生了相似的起义/暴动,所谓尤里卡围垒起义(Eureka Stockade),几千名地方矿工挥舞共和主义独立旗帜,以无代表不纳税为口号反对殖民政府收取采矿牌照费,与殖民地军队发生武装冲突,导致若干伤亡。起义者被逮至墨尔本,以叛国罪进行起诉。当时的英国殖民大臣写信给本地总督,说道:“我怀疑是否有必要以叛国罪的罪名对这些暴徒进行审判”。 最后,叛乱者被无罪释放,而澳大利亚在三年之后实现了男性全民普选。

简而言之,政治事政治了

历史教训之二是在自治殖民地上设立责任政府,将本地方的权力还给地方人民,中央权力引而不发。

在美国革命后的半个世纪里,英国几乎是下意识反应式的加强了对殖民地的管控。但是到了1840年代之后,就开始(相对而言)快速放权,在各白人垦殖殖民地建立责任政府——地方政府由地方人民掌控。

问题在于,这个自治政府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会是什么样的呢,一仆二主行得通吗?这个自治政府不会利用自己的自治地位侵害母国对于殖民地的主权呢?这点在英国不是没有引起过疑虑。1836年,一位官员写信给殖民部大臣,说道:“有人企图……散布一种错误观点,即,行政委员会应该对人民负责……这种圆滑阴险的理论起初只是为了让议会承担责任,而一旦议会承担了责任,就会立即要求王室赋予总督迄今为止所拥有的权力和庇护权。”时任内政部大臣约翰•罗素勋爵(Lord John Russell)在议会发表声明称,设立责任政府“与殖民地与母国的关系不符”,与其如此,不如立刻将两国分离,而不是让英国假装还在统治殖民地。 他在另一处说的更明白:“这样,就可能发生总督同时接到女王指示和殖民地行政委员会建议的事,而两者彼此完全是不同的。如果他遵从来自伦敦的指示,他的宪法责任就将完全失败;如果他服从来自行政委员会的建议,那么他就不再是一个从属的官员,而是一个独立的君主。” 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阿尔伯特亲王在1843年也指出,“如果总督在宪法上被要求根据责任政府的建议行事,他又怎么能遵照女王政府认为适宜的指示呢?”

从理论的角度看,这些质疑都很有道理。但英国政府恰恰做了件没道理的事情,还是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普选民主和责任政府成为了现实,各地总督都慢慢成为英国君主那样的虚君角色,地方政府由总理领导,向地方议会负责。

为什么他们会这样做?

埃尔金勋爵(1847年到1854年担任加拿大总督)是主持加拿大政制改革的灵魂人物,他的岳父就是德拉姆勋爵。他在写给格雷勋爵(时任殖民部大臣)的信中写道,

“我坦率而毫无保留地向我的部长们提供所有宪法方面的支持,并在他们遇到困难时向他们提供最好的建议。作为回报,我希望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执行我的意见,以保持与英国的联系并促进该省的利益。在这种默契的基础上,我们一直和谐地合作到现在……(当权的)部长们和反对派偶尔更换位置,这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精髓所在,也可能是它所包含的最保守的因素。通过让各派政治家轮流承担官方责任,它迫使激烈的党派人士对激情有所克制,并将他们在不合适的情况下惯常表现出的爱国热情限制在体面的范围内。然而,为了确保这些优势,政府首脑必须表明,他对他必须与之打交道的所有有影响力的党派的忠诚有信心,而且他不应该因为个人的反感而阻止他与主要人物一起行动。我强烈地认为,总督只要圆滑而坚定地贯彻这些观点,就有希望在该省建立起一种道义上的影响力,这将大大弥补因将庇护权(patronage)交给一个对地方议会负责的行政机构而造成的权力损失。”

我个人觉得这段话能够很好的表明改革派的想法,那就是可以用私下的默契与交换来维护中央——地方关系,用“道义”来弥补法理的不足。

历史教训之三是将帝国事务与地方事务分离,中央除非避不得已不要插手地方事务。比方说,在加拿大的政制改革中,德拉姆勋爵就明确建议:“总督应该得到指示……在与立法机构的任何争论中,除非是在涉及严格的帝国利益的问题上,他不得寻求国内的任何支持。” 此类想法的用意是,通过严格区分中央/地方权限,将中央之权限于必要范围,来消弭地方与中央的冲突。

这个其实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即使能够分离开来,又怎么保证殖民地议会不会扩张其权限到“帝国事务”上来呢?毕竟并不存在一个帝国成文宪法来做文本规定,也没有一个帝国宪法法院来从运行上予以约束。在历史上,当加拿大建立责任政府之后,确实很快就突破了德拉姆勋爵设置的这些界限——1846年之后加拿大实际上获得了自定关税的权力;1853年,帝国放弃了对殖民地公共土地的分配权;1854年,加拿大建立了民选上院,实际上有效的控制了其宪政体制的设计。澳大利亚的历程同加拿大稍有区别但大体无差。而这些,原本都是伦敦认为应该掌握在中央手上的权力。

到了1865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殖民地法律有效性法案》(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该法规定:“只有用明确的语言和必要的解释表示该法能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帝国议会的法令,才能延伸适用于殖民地……殖民地法不因违背了英国的制定法或与普通法相矛盾而失效;每个殖民地应有权创立法院,每个殖民地的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就其管辖权控制下的殖民地而言,应该享有并且被认为一直享有制定有关该立法机构之构成、权力和程序的法律的充分权力。”也就是说,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律只从属于帝国议会为各殖民地的特别立法,各殖民地议会的权责自定。这意味着中央自我限权到一定份上了。

英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所实施的以上三个政治举措,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每一个都问题满满,在理论上有千种万种的可能出错。但英国人就是这么做了。

日后,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是形容的:“大不列颠目前在理论上公然宣布,在实践上忠实遵守,政策的一项确定的原则是,它的属于欧洲种族的殖民地和母国同等地享有最充分的内部自治。……英国国王和议会的否决权,尽管名义上保留,实际上仅仅对关系到帝国而不唯独关系到该殖民地的问题才行使(而且很少行使)。……每个殖民地因此对它本身的事务具有甚至作为最松散的联邦成员所能具有的充分权力,并且比在美国宪法下享有的权力充分得多,它们甚至可以自由地对从母国进口的商品随意抽税。它们同大不列颠的结合是最松散的一种联邦,但不是一种严格地平等的联邦,母国保留着联邦政府的权力,尽管这些权力实际上减少到极有限的程度。”

换句话说,英国人甘当“不在家的家长”,而这样做确实起了作用。从1860年代以来,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就再也没有同英国发生什么严重的宪政争议,更勿论革命了,它们并没有乘火打劫搞分裂,而是在一战、二战中为母国出人出力。这同中国向来的政治认知相反——枝壮了,它就是没掉。那么,是历史走了岔路,还是这种政治认知本身有问题呢?

当然咯,我们这边也许有人会想,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现在不也算独立国家了吗?这说明英国人的做派没有保住“国家统一”嘛。我会请这么想的人好好想想,如果不这么做,“国家统一”是早丢还是晚丢呢。

柏克有一次是这么说的:

“我要让殖民地的人民,总把他们的公民权利的观念与您的政府相联结。……一旦他们认为,您的政府是一回事,他们的特权是一回事,二者可两不相干,各自存在,则粘剂就失效了,纽带便松开了。……我很清楚,阁下,自有粗鄙的政客群氓,堪称政治之机械工的,听完我这番话,会认为是不着边际,是狂想;……他们的眼里,除了粗鄙的、肉眼可见的货色,便再没有其他;这种人,绝没有资格做帝国之伟大航程的舵手,便是摇转这机器上的一个小轮子,他们也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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