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光、练宏: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

本文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提出了一个中国政府内部权威关系的理论模型。在该模型之下,中国各级政府在政策过程许多看似相悖的行为得到了解释。

在文章的模型中,首先,科层组织被抽象为“委托人—管理方—代理人”三层结构,对应于“中央—中间—基层”三级政府。接着,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思想,作者将产权定义为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而非剩余索取权,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1、目标设定权;2、检查验收权;3、激励分配权。最后,在三层结构中不同的剩余控制权分配方案,导致了包括四种治理模式:1、高度关联型;2、行政发包制;3、松散关联型;4、联邦制。这里我们以在学界讨论较多的“行政发包制”为例来说明作者的这种分类。在本文框架中,“行政发包制”下的目标设定权归于委托方或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检查验收权归于委托方,激励分配权归于管理方。

在这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各级政府在政策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行为可以得到逻辑一致的解释。例如,在回答中间政府为什么会一方面对基层政府施压,另一方面又通过与后者串通以应付前者时,作者认为施压发生在“发包契约”的执行阶段,内生于中间政府拥有“激励分配权”;而“串通”发生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内生于中央政府拥有“检查验收权”。

最后,本文用一个田野调查的案例,详尽的展示了本文逻辑的适用性。

评论:行为受到制度的约束,要理解行为,离不开对制度的刻画。制度本身又可还原为一簇簇的“权利”,因此对“权利”结构的正确划分是理解行动的先决条件。本文贡献正在于将中国政府中的“权利”结构做了较细致的描画。在此基础上,政府行为不再是纷杂的片段,而是有统一的(利益最大化)逻辑隐含其中。

但是,对制度分析而言,困难从来不在于如何解释某种制度之下人们的行为选择,而在于解释为什么是此制度而非彼制度被最终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根本指向,也在于基于效率比较的合约(制度)选择。因此,与其说本文借鉴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毋宁说它只是沿循了Hart等人对产权的定义。

并且,我很怀疑来自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能够胜任对中国政府组织的分析,因为竞争机制的缺乏将导致制度分析中“功能主义”的失效——“好”的也不一定会被选择,而这将从根本上动摇分析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_一个_控制权_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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