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 清代债务命案研究 陈志武等

文章来源: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_清代债务命案研究_陈志武

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但历史本身是什么样子呢?好的计量史学研究经常给予我们更稳健的视角。

自20世纪30年代之后,将高利贷与剥削和超经济强致等同起来的观念成为主流。本文称之为“超经济强制假说”。该假说认为,利率之所以能超过地租等资产回报率,是因为放贷者通过封建特权垄断了生产资料从而垄断了财富,高利贷要求的利息通常超过了借方的偿还能力。当借方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契约是无法自执行的,这时高利贷的执行常常会伴随着超经济强制。一个典型例子为杨白劳与黄世仁的故事,高利贷的存在主要是因为黄世仁具有超经济强制力,使借贷关系成为基于单方强制力的非自愿交易。与“超经济强制假说”相呼应的是,是来自斯科特的“道义经济学”假说。该假说认为,传统农业社会货币化程度低, 农民是生活在一个互惠的共同体中。道义原则也是传统儒家学者和统治者所提倡的,历代法律中对“违禁取利”的规定就是证明。

显然,上述两个假说的关键不同点在于如何界定契约双方“权力”。如果“超经济强制假说”成立,则意味着高利贷者具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这时越高的利率只是反映了其越肆无忌惮的施暴能力。反之,如果“道义经济学”假说成立,在舆论支持下,借方所拥有的施暴权力会更大。本文假说正是源于后者:在一般债务冲突中,债权人施暴的倾向性低于债务方,因此债务命案发生时债权人被致死的可能性高于债务人。

本文数据来自清代刑科题本。解释变量为“遇害方”,主要被解释变量为“利率”,控制变量有“讨债次数”、“借贷方人数差”、“案发地点”(借方家还是贷方家,抑或其它地点)、以及灾害情况等。

计量结果表明,在零利率情况下借方死亡的比例高于贷方死亡比例,而利率为正的情况下贷方死亡比例随着利率上升。这显然与超经济强制论的预测相反,但跟道义经济论一致。因为当借贷没有利息,一旦发生争执,借方会认为自己理亏,在冲突中使用暴力的倾向性会较小,而贷方在道义上更占上风。但是利率为正的情况则相反:利率越高,借方越会感到道义制高点,用暴力的倾向性会越强。这与本文假说相符。

此外计量结果还表明:(1)如果案发前一年有涝灾,则贷方的死亡概率要比正常年份里更高;(2)借贷两方在场人数差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借方在场人数多于贷方时,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显著增加;(3)相对于普通的索欠,争利( 重利或复索)债务冲突中,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更髙;(4)相对于在借方和贷方家之外第三方场所发生的纠纷,如果冲突是在借方家,贷方死亡的概率更髙;(5)随着讨债次数的增加, 贷方死亡的概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概率则上升。

一点评论:

对历史的研究有时是出于对现实的关怀。以本文而言,作者认为“本文数据所展示的借贷双方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思考当下的民间金融改革”。显然,如果本文的结论成立,那么对利率偏高的民间金融进行简单压制的作法就值得商榷。本文一再重申了自由主义的一般观点:保护主义的政策往往看似是在保护弱者,但实质上会伤害到包括弱者在内的交易双方。

另外,以我有限的阅读经验来看,在对中国古代史的研究中,以经济学的视角往往会得出结论认为传统经济社会中有许多“资本主义”的特点。如本文研究,又如龙登高对明清地权市场的研究。但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却往往得到传统社会“封建”的结论。如秦晖对关中模式的研究。我猜想这种不同可能不仅来自于不同的研究对象,也与两个学科的主要思考方式有关:经济学由个人到结构,而社会学从结构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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